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泰宏、黃暐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2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代 理 人 黃暐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山正、邱國賓即捷富綠能工程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7,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