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88號
- 原告
- 陳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大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鈺山傢俱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羅補字第38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大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鈺山傢俱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