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齊鑫聯合行銷有限公司、郭惠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64號 原 告 齊鑫聯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真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莊柏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00元(計 算式:24,000+100,000=124,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 ,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