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64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謝佩玲

原告
齊鑫聯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真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莊柏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00元(計算式:24,000+100,000=124,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