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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蔡仁昭

原告
全鑫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鍾賢
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王岑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鑫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5,3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調解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4,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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