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3年度羅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佳森有限公司、黃登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77號 原 告 佳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登獻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佑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