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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訴字第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伍偉華張文愷夏媁萍

上訴人
即被告
游國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惟㚬(原名:陳彤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9日所為之113年度羅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張文愷

法 官 夏媁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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