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小字第221號
- 原告
-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宸
- 訴訟代理人
- 陳尚紘
- 被告
- 陳鴻杰
陳鴻森
陳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5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