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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小字第22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蔡仁昭

原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告
陳鴻杰

陳鴻森

陳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5月2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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