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440號
- 原告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被告
- 徐翠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4,637元,及其中8萬784元自114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8萬4,637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合計 1,5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