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4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黃千瑀

原告
邱庭卉即弘騰企業社
被告
張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13年度店小字第863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6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8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羅東簡易庭114年度羅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