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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17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千瑀

原告
基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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