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179號
- 原告
- 基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1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