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06號
- 原告
- 羅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鈺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羅晴、被告洪鈺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羅補字第20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鈺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羅晴、被告洪鈺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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