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110號
- 原告
- 喬威室內裝修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張喬鈞
- 被告
- 劉宸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查本件被告與原告簽立室內裝修設計合約書,迄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承攬報酬)未清償。被告雖就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惟查本件原告業已依照室內裝修設計合約書提出室內設計圖,而被告雖異議稱:①該設計圖未符合雙方事前協議之要求。②原告於經被告催告補正後未予補正。③原告未依設計圖進行施工云云。然查被告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可見雙方事前協議之內容為何,亦未提出任何資料可見被告有於收受原告所提之設計圖後反應有何瑕疵而請求原告補正,本院自難認被告上述①、②異議意旨屬實。又依本件兩造所簽立室內裝修設計合約書,原告依約僅有負責「設計」並提出設計圖之義務,並不包含後續之施工,是原告或被告後續是否有按該設計圖施工,實與本件被告是否應給付尾款無涉。被告上述異議意旨,均難令本院為其有利之認定。又本件依原告所提兩造對話紀錄,原告於交付設計圖予被告後,已多次與被告洽談付款事宜,被告於期間未有任何設計圖有瑕疵之主張,亦未請求原告補正,更表示同意給付款項34,000元,則原告本件請求被告依約給付34,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