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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114年度羅小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黃千瑀

  • 原告
    邱庭卉即弘騰企業社法人
  • 被告
    張哲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羅小字第47號 原 告 邱庭卉即弘騰企業社 被 告 張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13年度店小字第863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6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86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張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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