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小字第50號
- 原告
- 鎂瀚潔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嘉華
- 被告
- 林相勳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實際住所地位於新北市五股區,而未居住在宜蘭縣冬山鄉之地址,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回函在卷可稽(見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10號卷第59頁),本件復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羅東簡易庭法 官 黃千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