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簡字第1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政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瑋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瑋泓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