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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14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黃千瑀

原告
王凱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正企業社即張鴻偉、鼎正工程行即張秋燕(下合稱被告2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被告鼎正企業社即張鴻偉、鼎正工程行即張秋燕如均屬獨資事業,請確認其姓名是否更正為「張鴻偉即鼎正企業社」、「張秋燕即鼎正工程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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