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4年度羅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謝佩玲
- 法定代理人游忞翰
- 原告林裕翔
- 被告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游忞翰即中華當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181號 原 告 林裕翔 被 告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被 告 游忞翰即中華當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又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聯成資 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具狀補正被告聯成資產管 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同時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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