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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0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張文愷

原告
羅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鈺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羅晴、被告洪鈺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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