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207號
- 原告
- 基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文正
本件原告與被告千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350元,應徵裁判費3,06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6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