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4年度羅補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蔡仁昭
- 原告游友順、蔡美絨、游俊彥、游俊崘、游采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59號 原 告 游友順 蔡美絨 游俊彥 游俊崘 游采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吳光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少勳、吉立通運有限公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94萬3,708元(計算式:908708元+360000元+225000元+225000元+2250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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