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羅原小字第9號
- 原告
- ○○晴 真實姓名、地址詳對照表
- 法定代理人
- ○小○ 真實姓名、地址詳對照表
- 被告
- 鄭竟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原附民字第8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