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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簡字第7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謝佩玲

原告
宜蘭縣五結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金田
被告
林建璿(原名林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以本院114年度羅補字第32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30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足參,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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