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231號
- 原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 訴訟代理人
- 余建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3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吳美慧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