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42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謝佩玲

原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欣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羅東簡易庭115年度羅補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