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羅小字第5號
- 原告
- 宏力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鈞澤
- 訴訟代理人
- 吳毓耕
- 被告
- 陳萱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契約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14年度北小字第2707號)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