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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羅小字第5號

返還契約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千瑀

原告
宏力移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鈞澤
訴訟代理人
吳毓耕
被告
陳萱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契約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14年度北小字第2707號)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7,5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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