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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簡字第13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夏媁萍

原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林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附卷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夏媁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田曉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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