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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231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黃千瑀

原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余建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3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吳美慧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雨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15年度羅補字第231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