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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5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夏媁萍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陸文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達雄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0,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夏媁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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