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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年度羅簡字第二О六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羅簡字第二О六號

上訴人
允加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鴻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貳拾叁萬伍仟壹佰零肆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柒拾陸元,折合新

台幣叁仟伍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宜蘭縣五結鄉○○路○段

二五八之五十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

                    法 官 邱 景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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