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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年度羅補字第一八一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羅補字第一八一號

原告
桂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桂琳股份有限公司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叁拾捌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法 官 邱 景 芬

                     書記官 吳 錦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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