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年度羅補字第一八一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羅補字第一八一號
- 原告
- 桂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桂琳股份有限公司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捌仟貳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叁拾捌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