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羅簡字第一四五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羅簡字第一四五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乙○○即大光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永勝企業社、龍宮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陸佰壹拾柒元,折合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壹拾叁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宜蘭縣五結鄉○○路○段二五八之五十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