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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羅簡字第一四五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羅簡字第一四五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乙○○即大光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永勝企業社、龍宮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陸佰壹拾柒元,折合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壹拾叁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宜蘭縣五結鄉○○路○段二五八之五十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蔡 仁 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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