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羅簡字第一八五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羅簡字第一八五號
- 原告
- 國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圓捌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為貳仟肆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伍拾肆元。
㈡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