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羅簡字第一八五號

給付修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羅簡字第一八五號

原告
國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肆萬玖仟陸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圓捌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為貳仟肆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伍拾肆元。

㈡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法 官 邱 景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羅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羅簡字第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