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羅簡字第七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邱景芬
- 當事人彭鈺惠即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羅簡字第七三號 原 告 彭鈺惠即乙○○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即興榮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仟陸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 佰伍拾叁元,折合為新台幣壹仟零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 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零壹拾肆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邱 景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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