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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羅補字第三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羅補字第三號

原告
邑貝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桂清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伍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法 官 邱 景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吳 錦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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