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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羅補字第六五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羅補字第六五號

原告
長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柒萬叁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圓壹仟伍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為肆仟柒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陸佰捌拾陸元。

㈡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法 官 邱 景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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