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羅補字第六五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羅補字第六五號
- 原告
- 長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柒萬叁仟壹佰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圓壹仟伍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為肆仟柒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陸佰捌拾陸元。
㈡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