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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羅簡字第一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蔡仁昭

  • 當事人
    乙○○即大光明與被上訴人甲○○永勝企業社、龍宮城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羅簡字第一四五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即大光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永勝企業社、龍宮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陸佰壹拾柒元,折合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壹拾叁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宜蘭縣五結鄉○○路○段二五八之五十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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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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