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羅簡字第一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蔡仁昭
- 當事人乙○○即大光明、與被上訴人甲○○永勝企業社、龍宮城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羅簡字第一四五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即大光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永勝企業社、龍宮城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陸佰壹拾柒元,折合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壹拾叁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宜蘭縣五結鄉○○路○段二五八之五十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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