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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羅簡字第一七一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羅簡字第一七一號

原告
長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銘昌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壹萬肆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圓壹仟叁佰捌拾叁元,折合新台幣為肆仟壹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零肆元。

㈡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邱 景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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