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羅簡字第一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羅簡字第一七一號 原 告 長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銘昌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壹萬肆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圓壹仟叁佰捌 拾叁元,折合新台幣為肆仟壹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零肆元。 ㈡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邱 景 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