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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羅簡字第一七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邱景芬
  • 法定代理人
    鄭銘昌

  • 當事人
    長源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羅簡字第一七一號 原   告 長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銘昌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壹萬肆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圓壹仟叁佰捌 拾叁元,折合新台幣為肆仟壹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零肆元。 ㈡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邱 景 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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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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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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