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羅補字第二九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羅補字第二九號
- 原告
- 農根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圓玖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為貳仟玖佰零壹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捌佰伍拾陸元。
㈡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狀(並附證據)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