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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一年度羅補字第二九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羅補字第二九號

原告
農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玖萬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圓玖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為貳仟玖佰零壹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捌佰伍拾陸元。

㈡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狀(並附證據)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邱 景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吳 錦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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