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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勞簡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蔡仁昭

  • 當事人
    甲○○與被告薛長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勞簡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薛長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陸佰拾參元,折合銀元壹拾壹萬 貳仟貳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參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參仟柒佰零 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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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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