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勞簡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蔡仁昭
- 當事人甲○○、與被告薛長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勞簡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薛長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陸佰拾參元,折合銀元壹拾壹萬 貳仟貳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參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參仟柒佰零 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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