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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勞簡字第一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勞簡字第一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薛長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更正聲明為

確認兩造之僱傭關係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即以勞僱關係繼續存在期間之收

入總數為準,而推定存續期間時,原則上算至勞工滿六十歲為止,是本件勞僱關係繼

續存續之薪資總額應為一百十三萬二千五百三十元,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三千

七百零五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已如前述,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

二千四百五十九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三千七百零五元,尚欠新台幣八千七百五

十四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一    日

                    法 官 蔡 仁 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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