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勞簡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蔡仁昭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即、薛長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勞簡字第一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薛長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 年六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一百十三萬二千五百三十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一萬八千六百九十三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宜蘭縣五結鄉○○路○段二五八之五十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書 記 官沈 峰 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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