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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勞簡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5 日
  • 法官
    蔡仁昭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薛長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勞簡字第一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薛長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 年六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一百十三萬二千五百三十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一萬八千六百九十三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宜蘭縣五結鄉○○路○段二五八之五十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書 記 官沈 峰 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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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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