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小字第二一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小字第二一號
- 原告
- 今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金展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
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宜蘭縣五結鄉○○路○段二五八之
五十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