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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勞簡字第一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勞簡字第一號

原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薛長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陸佰拾參元,折合銀元壹拾壹萬

貳仟貳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參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參仟柒佰零

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法 官 蔡 仁 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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