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勞簡字第一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勞簡字第一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原告與被告薛長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更正聲明為
確認兩造之僱傭關係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即以勞僱關係繼續存在期間之收
入總數為準,而推定存續期間時,原則上算至勞工滿六十歲為止,是本件勞僱關係繼
續存續之薪資總額應為一百十三萬二千五百三十元,原告雖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三千
七百零五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已如前述,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萬
二千四百五十九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台幣三千七百零五元,尚欠新台幣八千七百五
十四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