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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勞簡字第一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勞簡字第一號

上訴人
被告
薛長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

年六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一百十三萬二千五百三十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折合新台幣一萬八千六百九十三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宜蘭縣五結鄉○○路○段二五八之五十號)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法   官 蔡 仁 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五   日

                     書 記 官沈 峰 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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