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小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小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今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金展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 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宜蘭縣五結鄉○○路○段二五八之 五十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