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小字第二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小字第二一號

原告
今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即金展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伍仟陸佰貳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

佰零肆元,折合新台幣陸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宜蘭縣五結鄉○○路○段二五八之

五十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法 官 蔡 仁 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小字第二…」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