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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一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蔡仁昭
  • 法定代理人
    翁育睿

  • 原告
    永順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一О九號 原   告 永順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睿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零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仟玖佰柒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沈 峰 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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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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