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一О九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一О九號
- 原告
- 永順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育睿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零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