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一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一О九號 原 告 永順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睿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貳仟零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仟玖佰柒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沈 峰 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