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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一О九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一О九號

原告
永順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睿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叁仟柒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零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法   官 蔡 仁 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沈 峰 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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