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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二九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二九號

原告
宜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宜德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十萬零二千五百九十五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元三百七十七元,折合新台幣為一千一百三十一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零八十六元。

(二)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被告最近之戶籍謄本一份。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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