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三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羅東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羅簡字第三0號 原 告 甲○○即榮展企業社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塑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十七萬八千一百二十一元,應繳裁判費為銀元五百 零八元,折合新台幣為一千五百二十四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四 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一千四百七十九元。 (二)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被告最近之戶籍謄本一份。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