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93年度羅簡字第19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羅簡字第19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台融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寵惠
- 被告
- 冠鈞石材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右三被告共同
- 訴 訟 代理人 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冠鈞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被告冠鈞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被告台融鋼鐵有限公司、被告丙○○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第二項、第三項之請求,於其中一被告清償時,他被告於清償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本分別起訴主張被告冠鈞石材有限公司、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三百二十一萬五千八百五十元之票款;被告台融鋼鐵有限公司、丙○○應給付原告二百三十二萬七千七百元之票款,惟其分別提起之二訴中有數筆票款係基於同一債務而來,則揆諸前揭說明,該二分別提起之訴訟,自得合併辯論,故本院命就九十三年度羅簡字第一九八號及九十三年度羅簡字第二零七號二訴合併辯論,並合併裁判,合先敘明。
二、原告本分別起訴主張「被告冠鈞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丙○○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被告台融鋼鐵有限公司、被告丙○○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嗣於本院命合併辯論後,將訴之聲明變更為「
(一)被告冠鈞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丙○○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二)被告冠鈞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丙○○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三)被告台融鋼鐵有限公司、被告丙○○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四)第二項、第三項之請求,於其中一被告清償時,他被告於清償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並經被告同意,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伊原持有被告台融鋼鐵有限公司所簽發,被告丙○○背書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四張,因屆期提示不獲兌現,乃經被告復交付由被告冠鈞石材有限公司所簽發,被告丙○○所背書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四張,另並持有被告冠鈞石材有限公司所簽發,被告丙○○背書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二張,經分別提示後,均遭退票不獲兌現,爰基於票據及不真正連帶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冠鈞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丙○○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被告冠鈞石材有限公司、被告丙○○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被告台融鋼鐵有限公司、被告丙○○連帶給付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第二項、第三項之請求,於其中一被告清償時,他被告於清償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等情,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十件為證,而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之陳述。綜上,堪認原告首揭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據票據及不真正連帶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至三項所示之款項及第四項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訴訟,且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編號 │發票人 │支票號碼 │付款人 │金額(新│發票日 │利 息 │ │ │ │ │ │臺幣) │ │ │ ├───┼─────┼─────┼────┼────┼────┼───────┤ │一 │冠鈞石材有│AM0000000 │臺灣銀行│貳拾壹萬│93.7.15 │93.7.15起至清 │ │ │限公司 │ │羅東分行│參仟元 │ │償日止按年息百│ │ │ │ │ │ │ │分之六計算之利│ │ │ │ │ │ │ │息 │ ├───┼─────┼─────┼────┼────┼────┼───────┤ │二 │冠鈞石材有│DQ0000000 │臺灣銀行│陸拾柒萬│93.7.22 │93.7.22起至清 │ │ │限公司 │ │羅東分行│伍仟壹佰│ │償日止按年息百│ │ │ │ │ │伍拾元 │ │分之六計算之利│ │ │ │ │ │ │ │息 │ └───┴─────┴─────┴────┴────┴────┴───────┘ 附表二 : ┌───┬─────┬─────┬────┬────┬────┬───────┐ │編號 │發票人 │支票號碼 │付款人 │金額(新│發票日 │利 息 │ │ │ │ │ │臺幣) │ │ │ ├───┼─────┼─────┼────┼────┼────┼───────┤ │一 │冠鈞石材有│DQ0000000 │臺灣銀行│陸拾肆萬│93.7.18 │93.7.19起至清 │ │ │限公司 │ │羅東分行│伍仟參佰│ │償日止按年息百│ │ │ │ │ │元 │ │分之六計算利息│ │ │ │ │ │ │ │ │ ├───┼─────┼─────┼────┼────┼────┼───────┤ │二 │冠鈞石材有│DQ0000000 │臺灣銀行│肆拾貳萬│93.8.5 │93.8.5起至清償│ │ │限公司 │ │羅東分行│玖仟柒佰│ │日止按年息百分│ │ │ │ │ │元 │ │之六計算利息 │ │ │ │ │ │ │ │ │ ├───┼─────┼─────┼────┼────┼────┼───────┤ │三 │冠鈞石材有│DQ0000000 │臺灣銀行│陸拾陸萬│93.8.18 │93.8.18起至清 │ │ │限公司 │ │羅東分行│伍仟捌佰│ │償日止按年息百│ │ │ │ │ │元 │ │分之六計算利息│ │ │ │ │ │ │ │ │ │ │ │ │ │ │ │ │ ├───┼─────┼─────┼────┼────┼────┼───────┤ │四 │冠鈞石材有│AM0000000 │臺灣銀行│伍拾捌萬│93.8.18 │93.8.23起至清 │ │ │限公司 │ │羅東分行│陸仟玖佰│ │償日止按年息百│ │ │ │ │ │元 │ │分之六計算利息│ │ │ │ │ │ │ │ │ └───┴─────┴─────┴────┴────┴────┴───────┘ 附表三 : ┌───┬─────┬─────┬────┬────┬────┬───────┐ │編號 │發票人 │支票號碼 │付款人 │金額(新│發票日 │利 息 │ │ │ │ │ │臺幣) │ │ │ ├───┼─────┼─────┼────┼────┼────┼───────┤ │一 │台融鋼鐵有│AI0000000 │萬通商業│伍拾捌萬│93.5.16 │93.5.17起至清 │ │ │限公司 │ │銀行宜蘭│陸仟玖佰│ │償日止按年息百│ │ │ │ │分行 │元 │ │分之六計算利息│ │ │ │ │ │ │ │ │ ├───┼─────┼─────┼────┼────┼────┼───────┤ │二 │台融鋼鐵有│AI0000000 │萬通商業│陸拾肆萬│93.5.31 │93.5.31起至清 │ │ │限公司 │ │銀行宜蘭│伍仟參佰│ │償日止按年息百│ │ │ │ │分行 │元 │ │分之六計算利息│ │ │ │ │ │ │ │ │ ├───┼─────┼─────┼────┼────┼────┼───────┤ │三 │台融鋼鐵有│AI0000000 │萬通商業│肆拾貳萬│93.6.16 │93.6.16起至清 │ │ │限公司 │ │銀行宜蘭│玖仟柒佰│ │償日止按年息百│ │ │ │ │分行 │元 │ │分之六計算利息│ │ │ │ │ │ │ │ │ ├───┼─────┼─────┼────┼────┼────┼───────┤ │四 │台融鋼鐵有│AI0000000 │萬通商業│陸拾陸萬│93.6.30 │93.6.30起至清 │ │ │限公司 │ │銀行宜蘭│伍仟捌佰│ │償日止按年息百│ │ │ │ │分行 │元 │ │分之六計算利息│ │ │ │ │ │ │ │ │ └───┴─────┴─────┴────┴────┴────┴───────┘